公共场所的招牌、设施等的用字违反上海《实施办法》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,()由“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督促其限期改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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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的招牌、设施等的用字违反上海《实施办法》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,()由“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督促其限期改正。”
- A: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
- B: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
- C: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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