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74年3月,A国公司与B国公司签署了一项商品批发协议。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并明确规定适用B国法律。后双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,A国公司在本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,B国公司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为由,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。一审法院认为,按照《纽约公约》第2条第1款的规定,当事人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依据A国法律为不可仲裁事项,因此判决该仲裁条款无效,由法院行使管辖权。B国公司不服判决,上诉到上诉法院,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。上诉法院驳回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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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4年3月,A国公司与B国公司签署了一项商品批发协议。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并明确规定适用B国法律。后双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,A国公司在本国商事法院提起诉讼,B国公司以协议中含有仲裁条款为由,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。一审法院认为,按照《纽约公约》第2条第1款的规定,当事人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依据A国法律为不可仲裁事项,因此判决该仲裁条款无效,由法院行使管辖权。B国公司不服判决,上诉到上诉法院,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。上诉法院驳回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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