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某与王某、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。到2015年年底时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,于是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。对此,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()

0 阅读

徐某与王某、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。到2015年年底时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,于是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。对此,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()

  • A: 徐某应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
  • B: 徐某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
  • C: 徐某应以公司为被告
  • D: 王某、赵某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
  • E: 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注重调解

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,谢谢!